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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

第一章   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一条 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,凡达到授予标准,均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。

第二条 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,按照“坚持标准,严格要求,保证质量,公正合理”的原则进行。

第二章  学位评定委员会

第三条 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院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,由院领导、相关处室负责人、各系主任及专教授组成,任期三年。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2人。

第四条 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
1.审议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;

2.审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;

3.处理和裁决本校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。

第五条 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六条 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设专门办事机构;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。

第三章  学士学位的授予

第七条  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:
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;

2.具有正式学籍,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,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,经审核准予毕业;

3.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(论文)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,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
第八条 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
1.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;

2.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。其悔改表现的认定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;

3.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;

4.在学期间累计有4门或六次必修课经补考才及格者;

5.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;

6.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。

第四章  学士学位工作办理程序

第九条  所在系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、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全面审核,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,由各系统一填写《铜陵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》,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,统一填写《铜陵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》,报送教务处。

第十条  教务处对各系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后,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
第十一条 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审定。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授予或不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,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,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成员同意,方为有效。

第十二条 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,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,一律不再补授。

第十三条 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负责处理本院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。

第五章  其它

第十四条 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,应予复议,可以撤销。

第十五条 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
第十六条  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。